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36號原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被告 洪至正 即韓風整形外.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被告 徐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依據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於民國101年7月9日庭呈之民事答辯(三)狀所載,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為過失相抵之抗辯,是否可採,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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