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債權人曾治為債務人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巧雯 債務人林巧雯債務人 游清泉
一、㈠債務人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林巧雯、游清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上開第㈠㈡㈢項之給付,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餘債務人於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