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71號上訴人 侯尊中 被上訴人ACESHIPPINGLTD.法定代理人STEVENNGWEISHING訴訟代理人 董泰德 律師
陳奐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109條之
1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2日送達(見本院卷第37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5月7日送達(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8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