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原告ACESHIPPINGLTD.法定代理人STEVENNGWEISHING訴訟代理人 劉純穎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佳琦 律師被告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
倪子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00萬元本息,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年6月9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3
0.277計算(本院卷第75頁反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3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萬1,3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79萬6,784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4,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