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3307號聲請人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昇龍景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昇龍景緻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24328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昇龍景緻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利息起算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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