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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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營偵字第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甲○○處拘役肆拾日,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甲○○緩刑叁年。
扣案之賭博電子遊戲機肆台(內含IC版伍片)及硬幣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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