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債權人 程崇傑 上列債權人程崇傑因與債務人 李皇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程崇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未附附表,請將附件表格填妥並具狀補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皇逸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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