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盛強選任辯護人陳葳菕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盛強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盛強因搶奪案件,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28日訊問時供承有搶被害人之金錢,且有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又被告於偵查時業經諭知責付予其舅舅 林明鴻 ,經本院定期於100年6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合法傳喚被告、通知林明鴻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並未到庭,經拘提到案後,經本院於100年6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認受責付人無法督促被告到庭,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6月28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100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蘇雅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