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8號債權人 黃炳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美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擔任家教之釋明資料。(如:委任書
)㈡提出雙方約定家教酬金每小時新臺幣9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7月份前遲延給付酬金新臺幣29,25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提出7月份上課時數27小時及8月份上課時數14小時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9月份改以線上課程方式上課,約定酬金每月新臺幣20,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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