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5號債權人 吳進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進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三張支票發票人為「陳進財」是否有誤?㈡提出支票票號TN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出支票票號TNA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㈣確認「陳進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陳進財為背書人)㈤請提出債務人陳進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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