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楊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10,960元(其訴之聲明為給付日幣3,100,000元,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6年10月17日之臺灣銀行公告日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0.2616元換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