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5號聲請人 謝榮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相對人 謝張來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謝張來富已於民國112年4月22日聲請程序進行中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監護宣告程序因相對人死亡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