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交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交簡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美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美滿 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莊美滿於民國102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素行;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警卷第2頁)、酒測值高低,暨其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56號被告莊美滿女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美滿於民國111年2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慈聖宮內飲用啤酒6瓶後,明知飲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下午3時54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57分許,途經同鎮玉屏路140之2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撞路旁牆壁受傷而送醫救治。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由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對莊美滿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23.1MG/DL(即百分之0.2231),已達百分之0.05以上,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美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藥物及毒物檢驗檢驗報告暨診斷證明書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共16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檢察官陳豐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