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8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台財訴字第八八二二一一二一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撤銷假扣押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乃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爭訟,性質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訴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非行政法院所能處理。本件兩造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被告為達順利執行科處罰鍰之目的,以請求清償債務為由,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對原告假扣押等情,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七號民事裁定足稽。是上開假扣押是否應予撤銷,依首揭說明,係屬民事訴訟事件,應由原告逕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請求,以資解決,非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鄭淑貞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徐瑞晃 評事 張瓊文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