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訴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 許豐澤 訴訟代理人 趙福輝 律師被告陸軍步兵第一0一旅代表人 林吉仁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112年決字第1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之。
二、查原告以陸軍步兵第一0一旅為被告,就被告所為核定原告兩大過之懲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而陸軍步兵一0一旅公務所所在地設在○○縣○○鎮,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鶴齡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詹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