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簡子琦 (兼簡 郭幼之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簡伯樟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暨核對筆錄,爰聲請准予複製鈞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江春瑩法官游悦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