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其中(1)230,000元(2)2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110,000元),約定於(1)民國100年7月1日(2)民國94年6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88(2)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187,766元
(2)43,620元,收息至(1)99年7月4日(2)98年7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7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0月23日,目前尚欠本金100,38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國忠│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87766││月05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國忠│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43620││月03日起│││││元│││││├──┼───┼─────┼──────┼──────┼───────┤│003│新臺幣│陳國忠│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5%│││100381││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國忠│自民國99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766││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國忠│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620││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國忠│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38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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