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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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28號原告 張俊惠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
郭俊廷 律師複代理人 譚百年 律師被告 張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