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20號聲請人 黃蕙華 受監護人 黃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須詳載該不動產之地(建)號,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黃桂華 同意由聲請人黃蕙華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前項之不動產同意書。
四、具狀陳報有何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該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受監護人?
五、受監護人黃國興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