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黃勝慶 被上訴人 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黃茂宏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