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3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佘坤隆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勁碩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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