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債務人 黃鉦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六條違約金條款、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序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52,147元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80計算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2

286,661元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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