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天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對債務人 林添順 請求金額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借款人為 林莊惠英 ,非本件債務人,另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持卡人為林莊惠英。。
二、債務人林天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