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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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名珏

債務人 陳雲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3,01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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