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恩選任辯護人張博鍾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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