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059號聲請人 黃瑞源 相對人 陳麗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80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WG0000000002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WG0000000003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2月28日109年2月28日WG0000000004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WG0000000005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WG0000000006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5月30日109年5月30日WG0000000007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WG0000000008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WG0000000009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8月30日109年8月30日WG0000000010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WG0000000011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30日WG0000000012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WG0000000013108年9月30日60,000元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WG0000000014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1月30日110年1月30日WG0000000015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2月28日110年2月28日WG0000000016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WG0000000017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WG0000000018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5月30日110年5月30日WG0000000019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WG0000000020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WG0000000021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WG0000000022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9月30日110年9月30日WG0000000023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10月30日110年10月30日WG0000000024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WG0000000025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WG0000000026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1月30日111年1月30日WG0000000027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WG0000000028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WG0000000029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4月30日111年4月30日WG0000000030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5月30日111年5月30日WG0000000031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WG0000000032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7月30日111年7月30日WG0000000033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WG0000000034108年9月30日60,000元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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