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 陳文全 相對人 嚴辰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嚴辰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等項,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
定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清償期日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影本各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402號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函附表所示,有編列坐落沙鹿區明秀段750建號建物之增建物即同段1162建號建物,惟因該編列增建部分屬執行法院於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執行方法,且該增建部分非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標的,是尚非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爰不列入本件裁定之範圍,應另由執行法院於執行程序中審查此增建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沙鹿區明秀115697.06全部2臺中沙鹿區明秀117746.2046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50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一層56.42二層54.23三層50.31四層41.57合計202.53陽台19.80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