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度台覆字第15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15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五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聲請覆議人以其於民國三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被陸軍總司令部政治部違法覊押,直至四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始獲釋放,因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始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自明。聲請覆議人係經國防部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判決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有國防部四十年度則判字第三七○號判決在卷可稽,既非受無罪之判決確定,揆之前開說明,自不得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駁回其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結果初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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