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
原告庚○○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甲○○被告辰○○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卯○○
午○○被告巳○○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寅○○被告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子○○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丑○○
丁○被告戌○○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酉○○
丙○○被告壬○○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癸○○被告未○○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申○○
己○○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