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32號原告明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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