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李麗英 (即上訴人李 褚阿月 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 李褚阿月 與相對人 徐甘吉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人即李褚阿月訴訟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返還寄託物事件民國一0七年二月七日、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42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卷宗。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號(下稱本案事件)返還寄託物事件之上訴人李褚阿月之訴訟代理人,為瞭解對造之陳述,爰請求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07年2月7日、107年3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事件上訴人李褚阿月之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有委任狀可稽(見本案事件卷第113至114頁),係依法得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之人,且現為本案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瞭解對造辯解內容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