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慧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君 陳淑菁 呂秋婉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10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繕之情形,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所附更生方案,關於期數之記載有誤,應為每3月為1期,每期新臺幣25,500元,共6年24期之方案,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