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1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馬瑜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陸萬
陸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