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文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車禍導致右腳膝蓋韌帶斷裂尚未接回,造成生活不便及痛苦,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就醫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張文泰前經本院認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此次復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自106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9月22日屏檢錦肅106執5156字第30220號函在卷可稽,經本院准許,並於106年10月5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6年執肅字第5156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準此,被告既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被告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