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冠源具保人徐莉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莉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冠源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具保人徐莉萍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盧冠源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3萬元,經具保人徐莉萍繳納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併科罰金32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9月1日屏檢 錦常 106執5001字第28040號通知函影本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前揭通知函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執行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