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財產所有人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國鋒 本院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康國鋒、 吳串根康智量楊柏春鄭江任 (下稱被告康國鋒等人)涉犯詐欺案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49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26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記載,環泰企業股份公司(下稱環泰公司)將更改包裝後之麥芽糊精,送交予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鈺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黑松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信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詮亞股份有限公司、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上開公司再將販入之麥芽糊精製作成冰品、糖果等食品予以販賣,被告康國鋒等人即以此方式共計詐得新臺幣1億4,236萬0,851.5元(嗣後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1億2,714萬8,137元),而該筆款項恐屬被告康國鋒等人為環泰公司實行違法行為,環泰公司因而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而有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之虞,本院認為環泰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環泰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詐欺案件,日前對被告康國鋒等人完成準備程序,且另於民國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6日已進行審理程序,爰將於105年10月19日下午2時20分、105年10月20日上午9時20分、105年11月23日下午2時20分、105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105年12月21日下午
2時20分、105年12月22日上午9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請環泰公司屆時到庭參與上開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參與人即環泰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