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陳智龍 (即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一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5月5日報經新竹市政府核准設立,玆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2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105年2月19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22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各一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條、第10條及第13條之規定,核係就該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常務董事及執行秘書之資格及選任方式等項所為之變更,而其變更後之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屆任│第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屆任│本會董事會任期為每││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董│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董│年一屆,基於人事穩││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者不補│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者不補│定及會務推展需要,││,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修正為每屆任期三年││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遴│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遴│。││(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並按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即自動解職。││├────────────┼────────────┼─────────┤│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家長會長任期與本會││長一人,由校長擔任,常務│長一人,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任期無法互相配││董事三至七人,由現任董事│董事三至七人,由現任董事│合,故「家長會長為││互選之,家長會長為當然常│互選之。│當然常務董事」予以││務董事。││刪除。│├────────────┼────────────┼─────────┤│第十三條、本會設執行秘書│第十三條、本會設執行秘書│本會執行秘書之選任││一人,由董事會選任之,承│一人,由本校文書組長兼任│修改為由本校文書組││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長兼任,「另設幹事││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本會│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推動│二人,由新竹市政府││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另設│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教育局人員兼任,並││幹事二人,由新竹市政府教││得另聘專職人員,協││育局人員兼任,並得另聘專││助執行秘書處理日常││職人員一人,協助執行秘書││業務」等文字予以刪││處理日常業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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