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波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部分,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波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之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國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加但書及第2項關於數罪併合處罰之特別規定,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均為得易刑處分之罪,並無該法條修正但書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台幣6萬5仟元│││宣告刑│罰金新台幣2萬元││││││││├────────┼──────────┼──────────┼──────────┤││││││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001444號│偵字第00057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00481│102年度交簡字第00010│││事實審││5號│2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00481│102年度交簡字第00010│││判決││5號│2號│││├────┼──────────┼──────────┼──────────┤││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