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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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仟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