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選任 林惠貞 假扣押聲請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甲○○於林惠貞(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三六巷十二弄三號四樓)對保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時,為林惠貞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林惠貞配偶 陳鎰坤 之弟,林惠貞受僱保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工作時,因操勞過度暈倒,送醫急救緊急開腦,倖存一命,然現尚無意識。因保潔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為林惠貞投保,致林惠貞無法受勞保醫療等給付,且該公司對林惠貞不加聞問恐有脫產之虞,而林惠貞現已成年而無法定代理人,恐因無訴訟能力以致延遲保全程序,為此實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戶口名簿、聲請人身分證、診斷證明書、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等件為證,核無不合,且林惠貞之配偶陳鎰坤、子女陳旭揚、 陳捷茵 亦均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亦有呈報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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