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存字第八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九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准以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一三九一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五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二年存字第八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前開規定請以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予以變換該擔保金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