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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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陸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右情,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九二)宇鑑字第一○四九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足稽,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