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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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理人 詹玲蘭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六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三號提存事件提供之擔保物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號碼:CDB-0000000B-○二○○○),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乙張,准以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六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十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乙張(號碼:CDB-0000000B-○二○○○)為擔保物,並以鈞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債票將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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