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劉世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謝桂香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之事宜,
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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