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83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睿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睿展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Pentel極速鋼珠筆壹支、三菱Uni溜溜筆壹支、Monster琉光粉彩藍芽耳機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李睿展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其有服用精神科開立之藥物,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沒有印象有偷東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徒手拿取Pentel極速鋼珠筆1支、三菱Uni溜溜筆1支及Monster琉光粉彩藍芽耳機1個(下合稱本案商品)後,未經結帳即離去之事實,有證人即告訴人 張國華 之證詞、失竊物品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像擷圖可佐,應可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始終未提出任何就醫資料或藥袋供本院調查,以證明其係因服用精神疾病藥物致有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次觀諸案發現場即統一超商展獲門市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警卷9至12頁),被告係駕車前來、離開該門市,不僅始終未見有何步行不穩、神情恍惚或舉止異常之情狀,且在其行竊過程中,尚知先開拆本案商品之外包裝盒後再拿取,縮小體積以便藏放,同時避免他人發現自己之不法舉措,自難認被告有受藥物影響而不知自己行為之情形,故其前揭所辯顯不足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足見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多寡,再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竊取之本案商品為本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法證明本案商品已滅失,被告亦未將之返還或另行賠償告訴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62號

  被   告 李睿展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睿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1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展獲門市店內,徒手竊取由店長張國華所管領之Pentel極速鋼珠筆1支、三菱Uni溜溜筆1支及Monster琉光粉彩藍芽耳機1個(共約值新臺幣1100元),得手後未結帳離去。嗣店長張國華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國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李睿展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告訴人張國華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失竊物品明細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

 ⑷監視器影像擷圖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察官  謝 欣 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