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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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鴻錡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5,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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