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 律師
陳國華 律師被告 魏金源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湯永郎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