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資睿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伍資睿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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