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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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5月27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630、10294、1029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因係自首而受裁判),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