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臺北市○○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7月起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113、5114、5162、519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